博客是具有人格属性的。
共写博客隶属于博客。
所以既然最初主张建立它,现在就有必要保有它的人格属性。
虽然有保持客观公正的需求,但在与这个载体所具有的形式产生碰撞时,我主张内容必须符合形式、模式,不惜摒弃客观公正。
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——这里没有任何贬低的意味——一个色盲之所以称之为色盲,即是因为所有的视觉均受这样的调色盘所渲染。是不明真相的。
在此,强调这不是形式主义,主张这个形式在于维护这个载体的本来样子,不是仅仅拥有这样的形式。
博客之所以成为博客,不是留言板也不是其它,即在于它的私有和人格。
这是范围划定的粗糙的诉求。
对于细致的范围,有抹去个人界限的嫌疑,我认为是危险的,主张禁止。
所以针对这种粗糙的范围划定,我诉求这样的质量要求:
1.拒绝完全转载。
1.1对此类修改的最高形式是在相同事实的基础上再组织。
佛陀之所以能成为佛陀在于看同样的世事,能看破这镜花水月。能从镜中察觉到镜和花的区别,能分别识、根、境。
去除宗教,通俗来说就是我们一直以为自己走的是直线,突然,某天某个土鳖站出来说:“不对!地球是圆地……我们都在走曲线……”然后某天,我们飞上了天,长叹一口气,“可他妈的走直了……”然后又有个老头蹦出来,“不对不对!时空是扭曲的……”
1.2最低原则
1.2.1加强
赞同的说法,进行复述,从中差别或许能看到对于事实认识的差别。
1.2.2反对
不同立场的评论,再引用“兼听则明”。没有对立观点,我们补上。
2.对于事实的陈述
要求符合事实的形式,允许不同的观点,逻辑、自洽。
3.对于情感的表达
没有限制,如果敢写出来。
ps.仅仅是诉求,等待讨论……
2008年12月4日星期四
范围划定、质量要求
订阅:
博文评论 (Atom)

3 评论:
对此表示赞同
事件的事实本身是毋庸质疑的,我们要做的是站在不明真相者的角度加以评价
"对此类修改的最高形式是在相同事实的基础上再组织。"在组织加以个人主观的情感表达似乎对事实真相没什么作用。
陈述你和我所看到的事实,并推出结论,不需作任何煽动性的言论。
毕竟在我看来,这里不是宣泄情绪的地方。
原则上只有一点:就是最好读起来让人能看懂你在说什么就行了。
2加2等于4,2乘2等于4,2的2次幂等于4。
有这样的综合才有可能产生新的知识。
发表评论